对商代甲骨文卜辞的研究发现,先商时期的部族首领“上甲”是商代第一个被祭祀的先王【1】。从上甲开始,历代先商部族首领和王朝时期的商王庙号都由一个“天干”名前面加一个字构成,如上甲、大乙、卜丙、仲丁、小辛、祖庚、父辛等等(仅“文武丁”的庙号在“干”名前有两个字)。由于十个天干——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在商王庙号中会重复使用,后代商王在占卜和祭祀活动中需要明确祝祷或祭祀的对象是哪位先王,庙号的第一个字就起到了区分相同“干”名的作用。商王法定配偶的谥号使用“妣”字加“天干”的形式,如“妣庚”、“妣辛”等等。“妣”是商王对已逝去的母亲的尊称,被现任商王追认为“妣”的先王配偶享有被祭祀的待遇,在“事死如生”的商代,这是几乎等同于商王至尊之位的特权。
根据《史记》、《古本竹书纪年》和张光直先生收录在其著作《商文明》中的甲骨文研究成果,我把先商和商王朝历代首领、商王及商王法定配偶的谱系整理成下面这个图表。从上甲到报丁这四位先商首领的庙号是按甲—乙—丙—丁的天干顺序排列,示壬到示癸也短暂按序排列,进入商王朝时期后,除了个别情况,商王庙号基本没有遵循天干顺序了。没有任何两位有继承关系的商王使用相同的“干”名,商王与其配偶的“干”名也都不相同。商部族首领的天干庙号在早期呈现某种规律性,却没有持续下来。而在表面的无序中,某些原则又被贯彻始终。关于商王及配偶天干名的含义和使用的机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比如陈梦家认为“干”名是依据世次、长幼、继位先后和死亡先后按天干排序的,董作宾提出商王之名是以其死日所定。厘清这个问题对于理解商王朝的政权形态和继承制度至关重要,我想在这里提出我的一些观点和思路。
先商及商王朝时期商王/配偶谱系表
一出制图
前文分析了商部族与契丹在部族起源、语言特点、生活形态、部落名称和文化信仰等方面存在的联系。我认为在商朝灭亡后,有一部分回到祖先始兴之地——内蒙古东部及辽西一带的商遗民可能是契丹族的前身,因此可以通过契丹文化来追溯和理解商部族的一些文化现象。
《隋书·契丹传》记载:“开皇末,(契丹)部落渐众,遂北徙,逐水草。当辽西正北二百里,依托纥臣水而居。东西亘五百里,南北三百里。分为十部,兵多者三千,少者千余。逐寒暑,随水草畜牧。有征伐则酋帅相与议之,兴兵动众合符契。”契丹在10世纪的崛起不是偶然。在诸多成功因素中,我认为最核心的就是契丹诸部首领参与议政,根据部落实力和首领能力选举产生最高首领、各部落轮流执政的军事民主制度。对契丹这样一支由血缘维系、经常进行大规模迁徙和征伐活动的部落联合体来说,由综合能力最强的人掌握最高决策权,才能实现对多部落的统一指挥和组织调动。民主议政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专权和低效。耶律阿保机就是受益于这个制度被推举为可汗,集中部族优势资源建立辽朝的。契丹人的军事民主制度有其特殊的族群融合文化背景,我认为是来自商部族的早期传统,商王朝很可能曾经采用类似的政治制度。
契丹族与商部族有着极其相似的起源神话,即父系祖先来自山林狩猎部族,母系祖先来自草原游牧部族。契丹人以白马、青牛分别作为父系和母系祖先的象征,而马和牛在十二地支里对应的“午”和“丑”分属阳性和阴性。这让我意识到,十天干也有阴阳属性,那么商王庙号中的“干”名也应该带有阴阳属性,即甲、丙、戊、庚、壬为阳性“干”名,乙、丁、己、辛、癸为阴性“干”名。我把从上甲到帝辛一共37位先商首领、商王和26位配偶的“干”名按照每个天干的总人数、以及属于阳性和阴性天干各自的人数做了一个统计如下,阳性天干以白色字体显示,阴性天干以黑色字体显示。
商王及配偶阴阳天干统计
一出制图
统计发现,阴、阳天干在商王及配偶中的分布大致平衡,以阳性天干为庙号(或谥号)的总人数与以阴性天干为庙号(或谥号)的总人数分别为32人和31人,几乎相当。这个现象可能不是巧合,而是某种人为机制导致的。
综合这个信息我认为,十个天干是商部族的十个主体部落的代号,其中以阳性天干为代号的甲、丙、戊、庚、壬部来自部族形成之初的父系族源,即山林狩猎文化背景的通古斯语族;以阴性天干为代号的乙、丁、己、辛、癸部来自部族形成之初的母系族源,即草原游牧文化背景的蒙古语族。商王庙号和配偶谥号中的天干名代表了他们所属的部落,甲骨文中多次出现的“王族”应是指在位商王所属的部落,历代商王只能从这十个部落中产生。
父系、母系各有五个部落并且交错排序,显然经过人为划分,反映了上甲在位时期,商部族的社会制度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革。这个时期开始实行父系和母系的双向继承制,也就是父系和母系血统的成员在部族中处于平等地位、世系和财产按父系和母系两系继承的制度。这是母系氏族社会与父系氏族社会之间的过渡阶段。
商部族的始祖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说明商部族在融合的早期处于母系氏族公社形态,母系“有娀氏”相对于父系“玄鸟部族”更为强势,在商部族内部占据主导地位。在母系制度下,财产继承和子女都归属于母系,部族的男性成员不能继承财产。《史记·殷本纪》记载:“帝舜乃命契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五教在宽。’封于商,赐姓子氏……功业著於百姓,百姓以平。”这些反映了契作为部落联合体的初代首领,善于调和亲族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行公平分配来管理部族。
在夏代的多族群竞争大背景下,男性在军事征伐活动中开始占据主导地位,掌握更多生存优势,就会要求享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比如战利品的所有权,财产的继承权,婚娶的权力——即娶妻成为自己部落的成员,以及相应的子女归属权。于是一些依靠强大战斗力的父系部落产生了,一直人口过于膨胀的母系氏族也分化成若干母系部落。商部族经过从契到王亥七代的发展,就形成了这样一个由父系亲属的部落和母系亲属的部落构成的部落联合体。新兴的父系部落要求与母系部落享受同样的地位和权力,十部轮流执政制度在上甲时期应运而生,其本质就是父系和母系的双向继承制。
为了保证权力在父系和母系部落之间公平分配,基本的原则是部族最高首领必须按固定顺序在这十个部落中轮流产生,任何一个部落不能连任。为了避免血缘过于接近,也为了权力制衡,首领的配偶必须来自其他部落。所以在商王谱系表里,没有任何两位先后在位的首领或商王有相同的“干”名,商王与其配偶的“干”名也无一相同。终商一朝,部落不得连任以及商王跨部落婚配的两个原则都被严格执行。
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在这样的规则下是怎么实现的呢?这依靠的正是最关键的一个规则:在最高首领的子女归属问题上,商部族保留了母系氏族制度,即最高首领或商王的子女归属母亲一方,被认为是母亲所属部落的成员。这个规则兼顾了父系和母系部落的利益,又同时对双方有所制约。一方面,商部族女性祖先的高贵血统是确定无疑的,承认子女归属于母亲,母系部落在让渡权力时更容易接受。另一方面,这个规则确保了无论是“父死子继”还是“兄终弟及”的情况下,最高权力只能在不同部落之间流转,不可能在任何一个父系或母系部落中连续继承。既然父子不属于同一个部落,父亲的权力就可以由亲儿子继承;而同母所生的亲兄弟属于同一个部落,就受到“不得连任”规则的制约。这个规则在当时是极高的政治智慧,也是在争夺部族最高权力的过程中,父系和母系双方都做出了妥协的结果。达成共识后,来自十部排名第一的父系“甲”部的“上甲”成为新制度下的第一位最高首领,“上”字代表了后人无法超越的地位。
十部轮流继承制度的初衷是在父系和母系部落之间实现平衡,确保最高首领“换届”时权力平稳过渡,避免引发部族的动荡。但在现实中很难保证顺位执政的部落一定能出现合格的首领人选,比如年龄太小、身体问题、无后的情况,以致后期权力斗争凭实力占优。从上甲到报丁这四位先商首领的继任遵循了天干顺序。但在报丁死后,权力交接的固定顺序就被打破了,继任的首领不是来自“丁”部之后的“戊”部,而是原本排在第九位的“壬”部首领“示壬”。示壬的配偶“妣庚”是甲骨文记载中出现的最早的先王配偶。“壬”部和“庚”部的这次联姻也许是十部轮流执政规则被挑战的原因。示壬之后的首领示癸是按部落天干排序继任的,他的配偶“妣甲”来自“甲”部,这次更像是为了确保“癸”部之后的“甲”部首领能顺利继位的政治联姻。但示癸之后继任的不是“甲”部,而是来自“乙”部的“大乙”,就是驱逐夏桀建立商王朝的成汤,能“捷足先登”可见成汤的不一般。汤有两个儿子“大丁”和“卜丙”,分别归属于“丁”部和“丙”部。汤的配偶“妣丙”应该是卜丙的母亲。《史记》提到汤死后,由于大丁“未立而卒”,弟弟卜丙得以继位。实际上卜丙继位因为他是“乙”部之后的顺位继承人。大丁虽然是长子,但他的部落不在继承顺序上,他来自“丁”部的不见于谱系记载的母亲又没有政治地位,他已经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了。从示癸、大乙、大丁的配偶来看,早期的首领都试图通过“顺位政治联姻”来博取继位机会。
整个商王朝时期的最高权力交接过程就是在先王制定的规则与各种变量之间一场又一场的角力。十部轮流执政的天干顺序名存实亡,王权的继承取决于王族的实力,但轮流执政的原则是不可动摇的“铁律”。从商王戋甲(河亶甲)往后,对王权的争夺主要集中在甲、庚两支父系王族和乙、丁、辛三支母系王族之间,他们可能分别结为了同盟,相互制衡。“子女归属母系”的制度在订立之初起到了平衡父系、母系双方利益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商王的强势妻族对继承权的干预。商王朝中期,祖乙到祖丁有四任商王相继娶了“庚”部的贵族女性为妻,之后就出现了“南庚”和“盘庚”两位来自“庚”部的商王。到王朝后期,乙、丁、辛三个母系王族相继产生六任商王,轮流把持统治权,整体上母系王族比父系王族占尽优势。
当然,这个判断的前提是商王及配偶的谱系表是完整的记录,尤其是商王配偶的信息。我认为这是非常可能的。所有没有配偶记载的商王除了戋甲之外都把王位传给了同辈分的继承人,说明他们没有后代继承王位,也就不会有可以载入谱系的配偶。还有一种情况,这些商王之中来自母系部落的,本身有可能就是女性。
商王继承世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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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支王族产生商王上位后,都会尽可能地在他有限的“任期”内扩张势力、攫取利益。各“在野”王族之间为了争夺下一任最高权力也厉兵秣马。所以整个商王朝期间穷兵黩武,对各方征伐不断。每一位商王继位后都面临着所有“在野”王族对他死后王权的觊觎。在军事民主制度的限制下,商王甚至没有指定继承人的权力。他对自己的妻族也有所顾忌。武丁的妻子妇好,谥号“妣辛”,来自母系部落“辛”部,现在就明白了为什么妇好不和武丁一起生活,有自己的领地和军队。因为妇好同时还是“辛”部的首领。这个身份要求她对她的丈夫和最高首领——武丁效忠并承担军事征伐的义务,但同时她也肩负着发展壮大“辛”部落、为她的部落争取下一任商王继承权的使命,这才是她建立军事上丰功伟绩的最大驱动力。联系妇好的这个身份就能理解,妇好墓的随葬品如此丰厚,其中有大部分是她自己部落积累的财富。在血缘集团的重重包围中,每一任商王能借助的最重要的力量就是巫史这个特殊的阶层。通过垄断占卜活动得到先王和神明的“意旨”,是实现商王统治意愿的最有效的手段,这极大地刺激了商王朝巫觋文化的繁荣和祖先祭祀仪轨的无以复加。
商武丁时期甲骨
此残片记录妇好向商王武丁之父“小乙”
举行御祭
一出拍摄于国家典籍博物馆
“殷墟甲骨”专题展览
从上甲开始实行的父系和母系双向继承制度虽然相对于母系制度是一种变革和进步,但由于在统治阶层保留了母系氏族的子女归属原则,变革并不彻底,在王朝发展和扩张需要权力的集中和长期稳定时,反而成为掣肘,造成极大的内耗。商王朝的统治阶层始终没有形成真正的父系继承制度,到了王朝晚期这样的政权形态已经落后于周部族了。我认为商部族的十部轮流执政制度是契丹人根据人口和战斗力“分为十部,兵多者三千,少者千余”的军事民主制度的源头。契丹人对这个制度的弊端也有反思,所以他们在选举可汗的仪式——柴册礼上对最高首领在位的年限进行了限制,耶律阿保机终其一生都试图突破这个限制,把王位按父系固定继承。辽朝灭亡后契丹族在新疆和中亚地区建立的政权“西辽”仍实行父系和母系双向继承制,在男性统治者年幼不足以执政时,由女性首领继位。这并非是契丹人来到中亚地区受当地文化影响所致,实为先商文化之孑遗。
注释:
【1】张光直:《商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
作者:一出 公众号:一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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